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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31 07:00:01 29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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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一般程序

    1、办理会见手续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羁押场所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如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时,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出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确认《授权委托书》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3、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5、交接手续

    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什么情况下会被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逮捕必要指: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律师会见嫌犯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律师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有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

    二、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

    三、在侦查阶段,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办理会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凭公安机关经办单位开具的《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办理。

    四、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受聘律师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与被告人会见,出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办理,不需经侦查、检察或审判机关批准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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