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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长春企业税务处罚删除,服务至心,质量至金

    2024-06-16 08:48:01 11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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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

    (1)对相对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就性质而言,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财物虽系相对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法律后果不同。偷税达到法定结果即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漏税是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须补缴税款并交纳滞纳金。当前,有些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对于漏税有不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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