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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硚口区大额私人空放借款,短期借款公司

    2024-05-30 01:00:01 111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按贷款主体性质分为:

    经济组织贷款

    企业单位贷款

    事业单位贷款

    个人贷款

    按照贷款用途分为:

    企业(经济组织)类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项目融资贷款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临时流动资金周转贷款

    票据贴现

    个人类

    个人经营类贷款

    个人消费类贷款

    住房按揭贷款(俗称按揭)

    一手房贷款

    二手房贷款

    房屋增贷

    理财型房贷

    房屋转贷

    商用房按揭贷款(有些银行把这类贷款归入经营类贷款)

    一手房贷款

    二手房贷款

    汽车贷款(含自用车和商用车,有些银行把商用车贷款归入经营类贷款)

    一手车(购车贷款)

    二手车(原车融贷)

    机车相关贷款

    机车融资(又称机车贷款、机车借款、机车增贷)

    购车分期贷款(又称购车分期、购车贷款、机车分期、或机车分期贷款)

    助学贷款

    其他消费贷款

    装修贷款

    旅游贷款

    耐用消费品贷款

    其他

    个人质押类贷款

    利息的预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5.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网络贷款平台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1.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的。

    2.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

    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非均为自然人时

    按照法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除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2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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