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军品认证工作的依据
2.总装备部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中规定:需审查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装电字[2001]第220号规定,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各装备管理部门对军品承制单位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依据。
4.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该通过军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管理实施细则》。
认证审核前按GJB9001A-2001标准建立管理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时间。有军品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军品生产。
现场审核时由上述军代表和我中心审核组进行沟通座谈并形成《军代表对受审核方质量体系有效性评价意见》,该评价意见随审核材料报军认委审批。
为了保证军元器件的质量,我国制订了一系列的元器件标准。在70年代末期制订的“七专”7905技术协议;80年代初期制定的“七专”8406技术条件。以下统称“七专”(指:专人、专机、专科、专批、专检、专技、专卡或专线)
贯彻国际航空航天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并通过第三方认证是市场准入的先决条件 之一,这对我国从事民用航空产品转包生产的单位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通过对标准的贯彻,为这些单位拓展转包生产业务,提高质量,降 低成本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