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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7 02:00:01  36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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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放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借款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贷款利率高。空放贷款的贷款利率一般会高于其他贷款类型的贷款利率,借款人需要承担较高的利息成本。

还款压力大。空放贷款的用途一般是投资或经营,如果投资或经营失败,借款人将面临较大的还款压力。

征信记录受影响。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将会影响其征信记录,影响以后贷款。

因此,借款人在申请空放贷款之前,需要仔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了解空放贷款的风险,谨慎做出决定。

中介空放贷款是指一种贷款方式,其中中介机构作为贷款的中介方,通过向借款人提供一定的信用担保,使得借款人能够获得银行贷款。中介机构并不真正提供资金,而是通过提供信用担保,来帮助借款人顺利获得贷款。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在借款协议达成后,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将允诺撤回,借款人无权要求法院强制出借人履行诺言,提供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A.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B.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C.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D.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E.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按照法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除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2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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