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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的关系,尤其这两点需要早知道!

2019-10-13 11:15:03  1006 次浏览

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的关系,尤其是这2点,知道的越早越好,票据权利又称票据债权,指执票人直接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票据权利是相对于票据债务人的义务而言的,票据债务人有票据主债务人或担保债务人之分,而票据权利则相应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和支票保付人等付款义务人依提示票据,行使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②追索权。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及背书人或其保证人依票据法负有保证付款的责任,当不获付款或汇票不获承兑或其他到期日发生付款受阻、争议等情况时,持票人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支付追索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两种方式。出票人作成票据证券,将其交付于受款人而完成其出票行为时,基本票据关系因而产生。受款人则成为基本票据关系人,享有原始取得票据权利。按一般票据法,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有两种方法:背书的交付和单纯的交付。

除此之外,票据权利还可因票据法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继受取得。如企业的合并、继承等。持票人取得有背书人背书的票据,按背书的连续性而取得享有持票人的权利。

这种权利在票据法上的法律效果是:

①该持票人被推定为票据所有人及权利人;

②票据债务人因对于该持票人履行付款或偿还义务而即免除票据上的责任;

③第三人由该持票人善意受让票据的,当然取得票据权利。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指持票人请求付款,或请求背书人,或汇票、支票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给付追索金额行使票据权利的证券上行为或非证券上行为。

①付款请求权,是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和支票保付人等付款义务人依提示票据,行使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②追索权。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及背书人或其保证人依票据法负有保证付款的责任,当不获付款或汇票不获承兑或其他到期日发生付款受阻、争议等情况时,持票人可以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支付追索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两种方式。出票人作成票据证券,将其交付于受款人而完成其出票行为时,基本票据关系因而产生。受款人则成为基本票据关系人,享有原始取得票据权利。按一般票据法,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有两种方法:背书的交付和单纯的交付。

除此之外,票据权利还可因票据法以外的原因而发生继受取得。如企业的合并、继承等。持票人取得有背书人背书的票据,按背书的连续性而取得享有持票人的权利。

这种权利在票据法上的法律效果是:

①该持票人被推定为票据所有人及权利人;

②票据债务人因对于该持票人履行付款或偿还义务而即免除票据上的责任;

③第三人由该持票人善意受让票据的,当然取得票据权利。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指持票人请求付款,或请求背书人,或汇票、支票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给付追索金额行使票据权利的证券上行为或非证券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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