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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工领域独立保函有何规定?

            2024-02-23 01:30:44        141次浏览

    律师解答:

    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建设工程领域的独立保函,一般由业主或发包方作为受益人,要求承包方申请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依据保函内容不同,分为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质保金函等,针对业主或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预付款而开立的保函为预付款保函,针对承包人切实履约的保函为履约保函,针对业主或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质保金而开立的保函为质保金保函。

    对于承包方而言,承包方应谨慎评估项目风险、合同履行风险和业主或发包方信用情况,理性申请开具独立保函,争取根据项目情况分阶段、分单体、分标段开具保函,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释放、解除相应阶段的保函责任,降低保函风险。承包方也可以要求业主或发包方同时提供反担保,以防范保函索赔的滥用和保函欺诈。发生独立保函欺诈的,承包方应及时向法院提出欺诈止付申请及相应诉讼。

    律师补充:

    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金额的除外:

    (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独立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权利义务终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独立保函载明的到期日或到期事件届至,受益人未提交符合独立保函要求的单据;

    (二)独立保函项下的应付款项已经全部支付;

    (三)独立保函的金额已减额至零;

    (四)开立人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免除独立保函项下付款义务的文件;

    (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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