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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工程履约担保,服务一条龙,真诚一颗心

    2026-11-03 07:29:01 108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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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工程履约保证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

    1、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直接接管该工程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

    3、按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实施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在履约担保中,首要的问题是提供担保的主体,是只有中标人有提供履约担保的义务,还是招标人与中标人都有提供履约担保的义务。从国际工程的招标实践看,都是规定只有中标人有提供履约担保的义务;但我国工程领域有许多人认为只要求中标人提供担保不够公平,招标人也应当有提供担保的义务。

    由于工程项目保修期(缺陷通知期)的截止时间会随着竣工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履约担保也只能承诺担保期限在保修期(缺陷通知期)期满一定的时间后终止,而不是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如果是以出具保函的方式担保的,则保函往往是无条件的,担保人不对招标人的支付要求进行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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