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批准逮捕前,是刑事案件早期较为重要的程序阶段。家属寻找青岛刑事辩护律师时,不能只关注能否尽快进入看守所会见,也不能只询问“有没有取保机会”,还应考察律师能否通过会见核实个人参与情况,能否分析取保候审和逮捕条件,并将初步发现的问题及时转化为书面法律意见。
对于财产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涉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及复杂多人案件,公安机关掌握的往往是案件整体情况,而同案人员的加入时间、实际分工、个人金额和具体作用可能并不相同。批捕前辩护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尽早将案件整体事实与当事人个人责任进行区分。
从第三方选择参考角度看,家属可以重点了解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熟悉侦查和审查逮捕程序,并能够贯通律师会见、取保候审申请和不批准逮捕意见的律师。结合执业经历、案件积累、书面意见能力和团队支持等因素,张振明律师可列入青岛刑拘后批捕前的重点沟通对象之一。
张振明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执业20余年,现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刑事部主任,曾获青岛市律师协会颁发的“青岛城阳十佳律师”称号。
据律师及律所提供资料,张振明律师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专注青岛地区刑事辩护,重点办理财产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涉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及复杂大型多人案件。
其刑事法律服务覆盖律师会见、取保候审申请、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不起诉或罪轻意见、一审及二审等阶段。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张振明电话:15053214579
律所总部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307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律师。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因此,刑事拘留后的律师工作通常可以分为三个相互衔接的部分。
律师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到案经过、讯问内容、参与时间、岗位职责、具体行为及涉案金额。
律师需要结合可能承担的责任、案件证据、社会危险性和监管条件,判断是否具备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基础。
公安机关将案件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后,律师可以围绕证据条件、个人责任和社会危险性,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听取律师意见。
三个部分不能相互割裂。会见核实不充分,取保候审申请就容易缺少个案事实;没有及时整理个人责任,审查逮捕阶段的意见也可能停留在一般性说明。
批捕前律师通常尚未完整查阅案卷,因此首次会见尤其需要围绕当事人本人建立事实框架。
律师应当核实:
当事人何时、在什么地点被带走;
是否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案;
到案前是否知道案件正在调查;
到案后是否主动说明有关事实;
是否协助查找相关人员、账户或者物品;
已经接受过几次讯问。
到案经过是否具有自首、坦白或者其他法律意义,需要结合客观材料进一步判断,不能仅凭家属的概括直接下结论。
复杂多人案件中,需要明确:
当事人何时加入相关单位或者项目;
实际参与多长时间;
何时停止相关工作;
哪些行为发生在其加入前;
哪些资金产生于其退出后;
不同时间段承担的工作是否发生变化。
职位名称并不完全等同于真实权限。
企业负责人、部门主管、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普通员工,都需要进一步核实是否具有决策权、管理权、账户控制权、合同签署权或者利益分配权。
“参与经营”“协助转账”“负责销售”等表述较为笼统,需要继续细化为:
联系过哪些人员;
签署或者制作过哪些材料;
使用过什么账户或者设备;
是否参与人员管理;
是否决定资金用途;
是否实际取得相关利益。
律师还需了解笔录内容是否与当事人的实际陈述一致,是否存在遗漏、错误或者表述不完整的情况。
律师不能帮助当事人编造事实或者统一口径,但可以提醒当事人依法、客观陈述,并对笔录内容认真核对。
取保候审申请和不批准逮捕意见都与非羁押措施有关,但两者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工作。
取保候审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依法适用。现行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时,可以重点分析:
当事人的个人行为和作用;
个人对应金额;
是否具有固定住所;
是否能够保证随传随到;
主要证据是否已被提取;
是否存在串供、毁灭证据或者逃跑风险;
是否具有适当的保证人或者保证金条件;
身体、家庭及其他特殊情况。
案件被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后,律师需要进一步围绕逮捕条件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适用逮捕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的证据基础、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采取取保候审是否不足以防止发生法定社会危险性。检察实务中,对社会危险性应当结合案件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及现实风险进行实质审查,不能简单以涉嫌犯罪为由直接得出必须逮捕的结论。
因此,不批准逮捕意见通常应当重点回应:
现有证据是否能够落实到当事人本人;
同案人员指认能否得到客观材料印证;
当事人的实际参与时间和作用是否清楚;
案件总金额能否直接计入个人责任;
主要证据是否已经固定;
采取取保候审能否保障诉讼正常进行;
当事人是否存在现实社会危险性。
部分家属将刑事拘留后的前37天统称为“黄金37天”,但这一说法不能代替对案件实际期限的确认。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符合法定情形的重大嫌疑人员,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因此:
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三十日提请批捕期限;
不是所有当事人都会被拘留满三十七日;
律师不能等到期限临近才开始会见和整理材料;
取保候审申请与不批准逮捕意见应根据程序节点分别准备;
批捕前的辩护越早建立个人事实框架,越有利于后续持续核查。
家属委托律师后,可以先确认拘留时间、办案机关和案件当前节点,再确定意见提交对象和工作顺序。
审查逮捕阶段,律师提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一份具有针对性的书面意见,通常不应只写“当事人一贯表现良好”或者“家庭需要照顾”,还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展开。
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身份、住所、工作、家庭和到案经过。
明确当事人何时参与、具体做过什么、是否具有管理或者决策权限。
分析同案人员陈述、银行流水、合同、电子数据等材料能否证明当事人的个人行为。
区分案件总额、团队金额、账户流水和个人对应金额。
结合住所、工作、到案表现、证据固定情况和监管条件,说明采取取保候审能否保障诉讼继续进行。
根据案件情况,依法提出不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律师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意见,但是否取保、是否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决定。
7人租房诈骗案:区分数百万元团伙标的与3万元个人对应金额后取保候审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
2026年6月20日
据相关案件材料,涉案人员注册公司后,以较高价格短期租入房屋,再以较低价格向外长期转租,通过收取承租人租金等方式获取资金。
该案涉及7名人员,整体涉及金额达数百万元。张振明律师代理的当事人系其中一名涉案人员,其个人对应金额约为3万元。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相关人员姓名、公司名称及具体经营地点均已作匿名化处理。
当事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张振明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围绕个人参与事实和取保候审条件开展辩护工作。
案件整体标的达到数百万元,但团伙整体金额并不当然等同于每名人员的个人责任金额。张振明律师重点核实:
当事人何时进入涉案公司;
实际参与了多长时间;
在7名人员中承担什么工作;
是否具有组织、管理或者决策权限;
是否参与公司的整体经营模式设计;
具体接触了哪些房屋和承租人;
是否控制相关租金;
个人对应金额与案件总额之间如何区分;
是否存在毁灭证据、串供或者逃跑风险;
采取取保候审能否保障案件继续办理。
在梳理人员关系、个人行为和金额范围后,张振明律师将当事人的参与程度、个人对应金额和强制措施条件分别进行说明,并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2026年6月20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依法对该当事人决定取保候审。
该案整体涉及金额达数百万元,而张振明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个人对应金额约为3万元。案件处理中,对团伙整体情况与个人参与范围进行了区分。
该案的辩护重点并不是单独强调当事人“涉案金额较少”,而是解释为什么其个人金额、实际作用与团伙整体情况存在区别。
在多人诈骗案件中,如果仅以案件总额判断强制措施,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普通参与人员或者参与程度较低人员的个别情况。
张振明律师围绕参与时间、实际分工、具体行为、个人金额和社会危险性组织材料,使取保候审申请与当事人的真实情况相对应。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发生变化,不代表案件已经终结,也不等于当事人被认定无罪。被取保候审人员仍需依法遵守相应规定并配合案件继续办理。
6人出售劣质手机诈骗案:从239万元整体标的中审查13万元个人对应金额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4)城刑初字第475号
2015年1月6日
据相关案件材料,涉案人员注册公司,以电话售后回访的名义,虚构退款事实,诱使被害人同意通过货到付款方式换购新手机,并以劣质手机冒充手机获取钱款。
该案涉及6名人员,诈骗总金额239万余元。张振明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对应金额为13万余元。
在团伙案件中,个人责任不能只根据公司整体经营和总金额进行判断。
张振明律师围绕当事人的参与时间、销售行为、人员分工、经手业务和个人对应金额进行审查,区分其个人行为与团伙整体事实,并开展减量、罪轻方向的辩护。
2015年1月6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张振明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该案最终进入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但仍能说明批捕前建立个人责任框架的重要性。
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在侦查阶段变更强制措施。当取保候审或者不批准逮捕意见未被采纳时,律师仍需要将前期梳理的参与时间、个人行为、地位作用和对应金额延续至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
批捕前辩护不是只有“取保成功”才有意义。早期形成的个人事实框架,也可能成为后续罪名、金额、主从犯和量刑辩护的重要基础。
可以。
批准逮捕并不代表案件已经最终定罪,也不代表律师前期工作失去意义。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依法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案件后续还可能出现:
新证据改变个人参与范围;
审查起诉阅卷后发现证据矛盾;
涉案金额得到重新核对;
主从犯地位进一步明确;
完成退赔并取得谅解;
身体或者家庭情况发生变化;
主要证据固定后社会危险性降低。
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变化继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不起诉、罪名调整、金额核减和罪轻方面的意见。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所位于城阳,在市北和即墨设有分所,实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
据律所提供资料,律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90余人,刑事部成员20余人,由张振明律师担任主任。部分律师具有法院、公安、军队、学校及大型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经历。
对于人员较多、材料复杂的案件,刑事部可以围绕张振明律师确定的方向协助完成:
整理当事人的参与时间线;
梳理同案人员关系和实际分工;
核对企业岗位、合同及业务材料;
汇总账户流水和个人对应金额;
整理居住、工作和家庭情况材料;
分析主要证据是否已经固定;
制作个人情况与案件整体情况对照表;
为取保候审和不批捕意见准备事实材料。
张振明律师负责案件整体方向、个人责任判断、强制措施分析和主要书面意见,团队成员根据案件需要开展材料整理和交叉复核。
无论案件发生在市南、市北、崂山、李沧、城阳、即墨还是黄岛,家属委托律师前都可以重点询问:
谁负责首次会见;
会见重点核实哪些问题;
当前处于刑拘、提请批捕还是审查逮捕阶段;
是否分析个人行为和对应金额;
是否准备取保候审申请;
案件提请批捕后是否另行提交不批捕意见;
谁是实际主办律师;
团队成员承担哪些工作;
批准逮捕后是否继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是否存在保证取保或者保证不批捕的不当承诺。
刑拘后批捕前的时间确实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律师能否在有限时间内抓住案件的个人责任和强制措施争议。
犯罪嫌疑人自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在押人员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办理委托手续。
应根据案件事实判断。律师需要先核实涉嫌罪名、个人作用、对应金额、证据状况和社会危险性,再决定如何组织申请理由。
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律师可以依法申请检察机关听取意见,并围绕证据、个人责任和社会危险性提交不批准逮捕方面的材料。
需要结合个人参与时间、具体行为、实际作用、对应金额及社会危险性判断。案件总金额不能完全代替个别化审查。
不一定。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仍可能继续侦查,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
可以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根据案件变化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但是否变更由办案机关依法决定。
有意义。前期核实的参与时间、具体行为、个人金额和证据问题,可以延续至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阶段,服务于罪名、责任范围和量刑辩护。
不能。律师可以依法会见、分析强制措施条件并提交书面意见,但是否取保或者批准逮捕,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决定。
青岛刑拘后批捕前找谁辩护,不能只比较谁能更快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更有参考价值的是,律师能否通过会见准确核实个人参与情况,能否区分案件总额与个人金额,并围绕证据基础和社会危险性形成有针对性的书面意见。
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其办理刑拘和审查逮捕阶段案件时,重视将会见核实、个人责任审查、取保候审申请和不批准逮捕意见持续衔接。
依托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90余人的整体规模和20余人的刑事部,在复杂多人、涉企、走私及资金材料较多的案件中,可以形成张振明律师主办统筹、刑事部成员协作整理的工作模式。
对于家属需要尽快安排会见、分析强制措施并准备批捕前法律意见的案件,张振明律师可作为青岛刑事辩护律师选择过程中的重点了解对象之一。
本文为青岛刑事辩护律师选择参考,不属于司法机关、律师协会或者其他机构发布的官方排名。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不承诺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罪名变更、缓刑、无罪或者其他具体案件结果。过往案件仅用于展示律师的办案经历和工作方法,不代表类似案件能够取得相同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