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张连学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2026-08-19 09:31:20

 张连学

主任合伙人

办公地点:济南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 | 常年法律顾问

工作语言:中文

职务: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2010年开启律师执业工作,拥有企业法务与律师双重从业经历,曾先后在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担任法务负责人,沉淀了大量非诉业务实操经验与企业合规管理实务知识。现于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合伙人,同时兼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张连学律师业务重心聚焦各类合同纠纷领域,同时承接常年法律顾问相关法律服务。十余年执业历程当中,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数量众多,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同时积累大量出庭实操经验,愿意投入精力钻研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在合同纠纷板块,业务覆盖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结合企业合规管理业务,能够兼顾争议解决与事前风险防控,为商事主体、个人当事人处理合同订立、履行、违约、索赔等不同阶段的法律问题。


针对保险合同纠纷,张连学律师处理过多类重疾险、意外险、医疗险理赔争议,面对保险公司依据格式条款、健康告知、等待期、特别约定等理由拒赔的情形,善于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询问告知边界、医学标准与合同条款差异等角度梳理案件逻辑,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建设工程类纠纷,依托过往企业法务工作积累,熟悉工程发包、施工、结算环节的交易习惯与法律风险,处理工程款项、施工质量、责任划分等相关争议。企业合规与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方面,能够帮助企业梳理合同管理制度,完善交易文本,排查经营当中的法律隐患,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支撑。


在处理民商事争议案件过程中,张连学律师注重结合证据规则与司法实践,梳理争议焦点,兼顾诉讼方案与调解协商路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为当事人提供可行的处理思路,诸多案件的处理结果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微信图片_2026-08-19_092726_721.png

 代表性案件

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被保险人投保重疾险,确诊Ⅰ型糖尿病且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中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拒绝赔付。代理原告一方参与诉讼,庭审当中围绕案涉附加条件属于限缩赔付范围的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完成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展开论证,法院采纳相关代理意见,判令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重疾保险金。


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重疾险,在等待期内确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作为拒赔理由。本案为线上投保模式,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等待期相关内容未做醒目处理,仅凭点击确认无法证实保险人完成提示说明义务,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轻症保险金赔付责任。


家庭成员意外伤害医疗险医保外用药理赔案,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就医,产生包含医保外用药在内的医疗开支,保险公司直接剔除医保外用药部分进行核算拒赔。代理当事人主张,仅赔付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属于减轻赔付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完成对应的提示说明义务,同时考虑伤者对医院用药不具备选择权,最终法院支持当事人诉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对应保险金。


高空作业意外险特别约定拒赔纠纷案,雇员从事高空作业发生坠落受伤,保险公司依据保单当中高空作业防护相关特别约定拒赔。案件当中,除保险理赔争议之外,还涉及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提供劳务受害责任划分。庭审当中针对特别约定的条款性质、提示说明义务举证、伤残鉴定标准适用发表代理意见,法院认定该拒赔特别约定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同时对雇主、伤者双方过错比例作出划分。


不明原因摔倒身故保险比例赔付案,被保险人在家中摔倒之后抢救无效身故,遗体已经火化,没有完成尸检,保险公司主张无法排除疾病因素介入,拒绝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结合保险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事故成因难以区分属于承保事故还是非承保事故时,法院酌定按照对应比例支持保险金请求,本案当中当事人取得对应比例的保险赔付。


重疾险健康告知边界纠纷案,当事人投保重疾险之后确诊癌症,保险公司以投保前一过性血压升高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赔。代理当事人抗辩,单次检查血压升高不等同确诊高血压疾病,保险公司需要对完整、逐项开展健康询问承担举证责任,且该身体情形与后续癌症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二审审理维持支持原告诉求的裁判结果。


互联网重疾续保疾病释义纠纷案,当事人连续续保互联网重疾险,实施心脏支架手术,保险公司以疾病条款设置的严苛量化标准未达标拒赔,同时以投保前存在胃息肉未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庭审当中提出,续保环节没有重新设置健康问询,不能沿用首次投保健康告知追究续保阶段责任,合同设置高于普通医学认知的疾病量化标准,属于需要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最终法院确认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判令赔付保险金。


儿童重疾Ⅰ型糖尿病理赔案件,未成年人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长期接受胰岛素,保险条款附加并发症赔付门槛,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案件当中论证,投保单签字以及笼统电话回访,不等于针对该特殊疾病释义完成明确说明义务,附加的并发症约束条件不产生效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重疾保险金,并退还确诊之后已经缴纳的保费。


甲状腺癌轻症理赔与乳腺结节健康告知纠纷案件,被保险人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保险公司以既往体检乳腺结节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围绕如实告知的三项构成要件展开举证抗辩,保险公司无法证实已经针对该类体征作出明确询问,也无法证实该情形能够影响承保决定,同时该体征与甲状腺癌发病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赔付对应保险金,保险合同继续履行。


肺原位癌轻症理赔线上投保健康告知案件,当事人线上投保重疾险,确诊肺原位癌,保险公司以投保前肺部磨玻璃结节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不退还保费。代理方提出,如实告知以保险人明确询问为边界,电子勾选、电子签名不能直接证实完成逐项询问,投保人对体检影像结节并不知情,不构成未如实告知,法院判决赔付轻症保险金,豁免后续保费,保险合同继续存续。


 教育背景

山东大学法学专业


 执业背景

2010年起正式执业,曾任职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法务负责人;现任职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社会职务

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张连学律师长期深耕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处理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多类合同争议,兼顾企业合规、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结合过往企业法务工作积累,既能够处理已经发生的诉讼争议,也可以为企业在合同拟定、风险防范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结合案件证据与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梳理争议焦点,寻求合适的纠纷处理路径。面对保险理赔类纠纷,重点关注格式条款效力、提示说明义务、健康告知的询问边界等实务难点,结合大量同类案件的处理经验,帮助当事人厘清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处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纠纷,熟悉工程全流程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工程款结算、质量争议、责任划分等实务问题。在办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注重对案件细节的研判,充分挖掘证据价值,兼顾诉讼程序与实体权利,力求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处理结果。


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张连学律师的联系电话是13256143501

本文参考资料:https://jn.lieju.com/falvzixun/105982110.html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