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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擅长遗赠继承纠纷律所家事律所判决案例

    2026-10-01 08:03:22 11次浏览
    价 格:面议

    赵某与徐某于 1965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徐某 1、徐某 2、徐某 3。2001 年,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后徐某未再婚。2022 年 6 月 6 日,徐某去世,徐某的父母早已先于其离世。

    徐某在世期间,三女儿徐某 3 为父亲支付过部分医疗费。徐某去世之后,赵某承担了墓地及丧葬用品费共计236841元,三女儿徐某 3 也支出丧葬费合计 10288 元。

    2022 年 10 月 13 日,赵某在整理徐某遗物时,发现一份落款 2011 年 4 月 20 日的手写自书遗嘱。

    遗嘱写明:徐某离世后,其个人全部财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和基金等,全部赠与孩子的母亲赵某。

    赵某明确表示接受这份遗赠。但大女儿徐某 1、二女儿徐某 2 对遗嘱完全不认可,主张遗嘱系赵某伪造。

    二人提出:遗产与抚恤金应当由三个女儿平均分割;赵某与徐某离婚之后长期同居,赵某名下的财产应当析出一半,作为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三女儿徐某 3 则站在赵某一方,认可遗嘱效力。同时她提出,两个姐姐没有对父亲尽赡养义务,抚恤金应当对徐某 1、徐某 2 不分或者少分,丧葬费应当由自己与赵某取得。

    案件发生后,赵某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被告徐某 2 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遗嘱笔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遗嘱正文以及落款签名,均为徐某本人亲笔书写。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接受赵某委托后,向法院发表代理意见:

    1、准确界定遗产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徐某名下工商银行三个账户余额及利息、证券账户内资产以及案涉房屋,均属于徐某的个人遗产。

    2、案涉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本案应当按照遗赠规则处理遗产。

    案涉文书为徐某亲笔书写,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赵某虽曾经是徐某配偶,但双方早已离婚,不再属于法定继承人,本案性质属于遗赠。

    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事实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结合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起诉时间,足以证明赵某在法定六十日期限内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因此徐某全部遗产应当归赵某所有。

    法院判决:遗嘱有效,全部遗产归前妻所有

    法院审理后,充分采纳了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观点。

    法院认为,银行卡余额、证券资产、涉案房屋均属于徐某的个人遗产。赵某和徐某早已解除婚姻关系,仅仅同居,不会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徐某 1、徐某 2 要求分割赵某名下财产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1. 徐某遗产:北京东城区房屋、工商银行三个账户余额及利息、证券账号全部资产,均由赵某继承。

    2. 徐某名下一次性抚恤金 612589 元、丧葬费 256841 元、遗属六个月生活补助 41464 元、特别抚恤金 94824 元,由徐某 3 取得;徐某 3 向徐某 1、徐某 2 分别支付折价款 184549.3 元;赵某取得折价款236841元,对应其垫付的丧葬开支。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是一所老牌律所,设有家事争议解决团队擅长高净值家事、拆迁安置房、公房遗赠纠纷、遗赠无效抗辩、房改房、拆迁遗产遗赠争议 婚内赠与追回、巨额遗赠纠纷;办过多起千万级配偶赠与第三者财产返还案件,擅长复杂大额资产赠与、家族财富类赠与合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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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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