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代理超市盗窃罪不起诉案例
2025年 10 月初至 12 月上旬,张某在北京朝阳区一家超市当中,先后十次偷拿卖场内的商品,涉案财物折算价值两千余元。
2025年 12 月20日,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张某后,其主动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当天被刑事拘留,随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到 2025 年 1 月 7 日,检察院接手案件后继续对张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件盗窃案件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完毕,将张某以盗窃罪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例当中所有涉事人物全部使用化名处理。
案件移交审查起诉环节之后,张某才真正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尽管涉案的钱款数额不算高,但多次盗窃在法律上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这让张某心理压力巨大。为此,当事人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承办本案,为其提供专业刑事辩护。
辩护核心观点
接受该案委托之后,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成案件公平处理为工作重点,调阅案卷卷宗,多次会见当事人,仔细核实案件全部细节。辩护人对于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以及盗窃罪名没有异议,结合现有证据,梳理多项从宽量刑情节,向检察院建议作出不起诉处理,主要理由如下:
,当事人属于自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予以减轻处罚。张某接到公安的电话传唤,没有逃避,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问话,到案之后毫无保留,如实交代每一次盗窃的经过,符合自首的法定情形,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
第二,在被害单位尚未报案的情况下,张某就已经完成全部经济赔偿。这家超市是在 2025年 12 月 18 日才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同日立案侦查。可早在 12 月 10 日,张某就通过扫码付款的方式,赔付给超市 3656.75 元,该金额还高出司法认定的盗窃金额 3228.07 元,属于事前全额退赔,该情节可以作为从轻考量。
第三,当事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应当从轻考量。张某归案之后能够坦白全部作案过程,自愿认罪认罚。事情发生以后,张某内心十分懊悔,反复反思自身过错,承诺往后会严守法律底线,踏实生活。
第四,整体犯罪情节较轻,造成的社会危害有限。虽然作案次数达到十次,但涉案总价值不高,偷取的大多是食品类生活用品,给商家带来的实际损失比较小。张某过往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平时一向安分守己,主观恶性并不深。
当事人过往患有抑郁症,疫情过后工作不顺、生活压力叠加,情绪状态不稳定,才做出违法之举。综合其无犯罪前科、主动投案、提前足额退赔、真心悔过等各项事实,结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张某作出不起诉的宽大处理。
最终办案结果
检察院审阅全部卷宗证据材料,充分吸纳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最终向张某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机关评判认为:张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是综合全案来看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当事人主动归案并且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付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用对其处以刑罚。据此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款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律师普法提醒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取公私财物,如果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是属于多次盗窃,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按照法、检办理盗窃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两年时间之内实施盗窃三次及以上,就属于法律定义上的 “多次盗窃”。也就是说不是偷的钱多才构成盗窃罪,作案次数达标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在此提醒:切莫因为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对于刑事案件而言,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属于律师介入的黄金时期。专业刑事律师及早介入,有机会帮助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甚至是不起诉的处理结果。一旦本人或者家中亲属涉嫌刑事犯罪被拘留,建议尽快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避免错失的维权时机。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主打刑事辩护、量处理过超市盗窃、自助结账漏扫、小额多次盗窃、争取不起诉 / 取保,擅长审查起诉阶段提交法律意见,推动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大量办理超市漏刷、老人多次小额盗窃、电动车盗窃,不少案件拿到不起诉、取保候审;案件类型贴近普通老百姓轻罪盗窃,各区公检法办案经验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