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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分家析产房产纠纷律所推荐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

    2026-10-10 12:22:01 31次浏览
    价 格: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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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被继承人为赵振国(2010 年去世)与孙桂兰(2024 年去世)夫妇。二人共育七名子女:长女赵秀梅、次女赵秀娟、长子赵永强、三女赵秀红(已去世)、四女赵秀莲、次子赵永涛(本案原告)、五女赵秀琴。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坐落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某 12 号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宅基地面积约 333 平方米,院内原有六间平房,登记在被继承人赵振国名下。(文中全部当事人、地址均为化名)

    2004 年 10 月 20 日,赵振国、孙桂兰夫妇与长子赵永强及其妻子吴某签订《赠与合同》,将六间平房中西侧一间赠与赵永强、吴某二人共同共有。2005 年 8 月 24 日赵振国办理换发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建筑面积 111 平方米。2010 年 7 月 31 日赵振国死亡;2013 年,案涉房屋因拆迁被拆除。

    遗嘱订立情况

    为防止身故后子女因遗产产生矛盾,两位被继承人先后订立三份遗嘱。 份遗嘱(2004 年 12 月 31 日):赵振国、孙桂兰共同在石家庄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见证下订立律师见证遗嘱。遗嘱写明:夫妻二人全部去世后,属于二人共有的剩余五间房产归次子赵永涛所有,其他子女不得主张权利。彼时西侧一间房屋已经赠与长子赵永强,因此剩余五间属于待继承财产。

    第二份遗嘱(2014 年 4 月 13 日):丈夫赵振国离世后,孙桂兰再次订立遗嘱,重申 2004 年遗嘱内容;同时明确,平房改造后,该五间房屋对应的置换安置房、拆迁补偿款及各类补助等全部权益,均由赵永涛办理相关手续,全部权益归赵永涛享有。

    第三份遗嘱(2023 年 8 月 8 日):孙桂兰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再次确认:本人去世后,案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一半产权,加上本人继承赵振国的遗产份额,全部由次子赵永涛个人继承;房屋拆迁所签署安置补偿协议项下所有合法权益(补偿款项、安置住房)中属于本人以及继承赵振国的部分,同样由赵永涛继承。

    2024 年 1 月 10 日孙桂兰去世。之后赵永涛依据父母生前留下的多份遗嘱,主张继承案涉房屋对应的拆迁安置利益,但其余兄弟姐妹意见不一,家庭矛盾激化。原告赵永涛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代理本案,诉请确认案涉房产对应的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屋等全部权益归其所有,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各方主要争议

    被告赵永强:不认可三份遗嘱效力,不放弃遗产继承权,主张案涉房屋由其出资建造,应当享有相应财产份额。

    被告赵秀梅、赵秀娟、赵秀莲:对遗嘱效力不予认可,但自愿放弃本案遗产继承权,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秀琴:认可遗嘱效力,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不同意承担案件诉讼费。

    案件核心焦点

    案涉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赵振国、孙桂兰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赵永强主张房屋由其出资建设,该主张能否成立?

    三份遗嘱效力如何认定?三份遗嘱内容均指向由赵永涛继承涉案财产,几份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遗产范围如何界定?案涉房屋已于 2013 年拆迁灭失,房屋转化而来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补偿款、安置房)是否属于遗产,能否依照遗嘱由赵永涛继承?

    律师办案:梳理证据链条,论证遗嘱合法有效

    接受原告赵永涛委托后,师通律所家事团队迅速开展案件代理工作,系统性整理全部证据材料,完整还原房产取得、赠与、遗嘱订立、被继承人死亡、房屋拆迁直至孙桂兰去世的完整时间线,保证每一处关键事实都有证据支撑。本案大量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律师准确确定本案法律适用规则,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继承法》及配套司法解释。

    师通家事团队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房产性质认定: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振国名下,是赵振国与孙桂兰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赵永强虽抗辩房屋由其出资修建,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该主张不应得到法院采信。

    案涉三份遗嘱均合法有效,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处理:2004 年律师见证遗嘱,由两名无利害关系律师见证,符合法定形式;2014 年遗嘱具备代书人、两名见证人签字,系孙桂兰真实意思表示;2023 年公证遗嘱由公证处依法出具。三份遗嘱内容统一,均指定遗产由赵永涛继承,不存在内容冲突,足以证明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意愿真实、合法。

    拆迁安置权益属于遗产转化物,可以遗嘱继承:赵振国去世时,赵永涛即取得对应遗产继承权,与孙桂兰对案涉房产形成共同共有。孙桂兰去世后,其自有份额加上继承赵振国的份额一并归赵永涛享有。房屋虽然拆迁灭失,但安置补偿款、安置房属于原有房屋财产权益的转化形态,属于遗产范围,按照遗嘱继承规则应当全部归赵永涛。

    部分被告放弃继承行为合法:赵秀梅、赵秀娟、赵秀莲、赵秀琴以书面及当庭陈述方式表示放弃继承,属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放弃继承权的规定,放弃继承行为有效。

    综上,原告赵永涛依据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案涉房屋及拆迁安置利益,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的代理观点。

    房产性质: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振国名下,属于赵振国、孙桂兰夫妻共同财产。赵永强主张自行出资建房,无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信。

    法律适用: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条第二款,本案基础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继承方式:《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赵振国、孙桂兰生前订立多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本案应当适用遗嘱继承。

    遗嘱效力与遗产范围:依据两份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案涉房产应当由赵永涛继承。房屋拆迁置换所得安置利益,属于遗产的转化财产,同样应当由赵永涛继承。

    放弃继承认定:参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7 条,赵秀梅、赵秀娟、赵秀莲、赵秀琴放弃继承系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某 12 号房屋对应的拆迁安置补偿置换权益归原告赵永涛所有。

    师通律师说法

    本案的胜诉,保障了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彰显遗嘱继承制度的法律价值。师通律所家事团队依靠完整证据梳理、严谨法律论证和专业庭审表达,帮助当事人取得全部胜诉。

    订立遗嘱是妥善安排身后财产、预防家庭继承纠纷的重要方式。一份形式规范、内容清晰的有效遗嘱,可以大幅减少继承人之间的财产争议,维护家庭关系稳定。有订立遗嘱需求的当事人,建议在专业家事律师指导下完成,保障遗嘱形式合法,避免因遗嘱存在瑕疵引发继承诉讼。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地址在海淀区擅长:多子女家庭、再婚家庭、继承与析产混在一起的房产纠纷老城区公房、房改房、宅基地老宅、分家协议效力争议;熟悉北京基层法院析产裁判口径,大量老旧宅院拆迁析产判例。适合家庭成员众多,同时牵扯公司股权、债权的复合型析产继承案件。尤其是多份遗嘱效力、宅基地共有、拆迁补偿款内部分割,大量城郊宅院析产案件。长期处理房产确权、分家析产、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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