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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共有物分割律所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案例

    2026-10-10 12:26:01 19次浏览
    价 格:面议

    王某峰与王某丽是亲姐弟,父母王某、陈某琴生前共同出资购买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 701 号房屋一套。二老先后离世,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姐弟二人就遗产分割事宜,与其他转继承人产生继承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程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 701 号房屋产权份额划分:王某峰享有 1/2,王某丽享有 9/20,陈某强(陈某琴弟弟)享有 1/40,陈某霞(陈某琴妹妹)享有 1/40。

    继承案件胜诉,仅仅确定了房屋产权份额,矛盾并未化解。二审判决生效之后,涉案房屋一直由王某丽实际占有控制。王某丽更换房门锁具,不向王某峰提供门锁密码,持有产权份额的王某峰无法进入房屋行使自身共有产权。

    王某峰多次主动与王某丽沟通协商,提出共同使用房屋,或者由王某丽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均遭到王某丽拒绝。王某丽明确表态,既不同意拍卖处置房屋,也拒绝支付任何补偿款项。多次协商无果,王某峰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诉讼,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1. 请求对海淀区 701 号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王某峰 1/2、王某丽 9/20、陈某强 1/40、陈某霞 1/40 比例分割,房屋暂估价 172 万元;

    2. 请求判令王某丽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 2024 年 7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暂计 32400 元,并按照每月 1800 元标准持续计算至王某丽实际腾退房屋之日;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争议焦点与律师代理思路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 按份共有人是否有权随时起诉要求分割共有房屋?

    2. 全体共有人均无法互相折价补偿时,共有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3. 共有人单方拒绝拍卖房屋,能否阻却法院对房产进行处置?

    4. 一方独占房屋,阻碍其他共有人使用房屋,是否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承办律师针对案件焦点发表代理意见:

    一、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案涉房屋经生效判决认定为四人按份共有,各方从未书面约定房屋不得分割。原告王某峰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无法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不动产难以实物分割、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可以拍卖、变卖房产,分割变价款。本案中王某峰不愿共同居住,也不接受折价补偿;王某丽反对拍卖,但无力出资收购其余共有人的产权份额。在此情况下,拍卖变卖房屋是合法可行的分割方案。

    二、房屋占有使用费主张

    王某丽在继承终审判决生效后,明知王某峰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仍然更换门锁,阻止王某峰进入房屋,属于排他性独占共有房产,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庭审中王某丽自认偶尔在房屋居住,足以证明其实际掌控房屋,并非其辩称的仅代为看管房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王某丽的独占行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向王某峰支付占有使用费。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主要代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七条作出判决(陈某强、陈某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缺席审理):

    1. 支持拍卖变卖分割方案:王某丽、陈某强、陈某霞需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配合王某峰完成海淀区某小区 701 号房屋拍卖、变卖手续。房屋处置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余款项按份额分配:王某峰享有 1/2,王某丽享有 9/20,陈某强享有 1/40,陈某霞享有 1/40;

    2. 部分支持占有使用费诉求:判令王某丽于判决生效 7 日内向王某峰支付占有使用费,费用自 2024 年 7 月 19 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月 1250 元标准计算。

    法院裁判观点:

    1. 共有物分割方面:涉案房屋由四人按份共有,各方不存在禁止分割的约定。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房产。姐弟双方无法就折价补偿达成一致,也无法共同居住。王某丽仅以房屋属于父母遗产为由拒绝拍卖,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王某峰请求拍卖变卖房屋并分割价款,法院予以支持。

    2. 占有使用费方面:父母去世后房屋长期由王某丽管理,其更换门锁,造成其他产权人无法进入使用。王某丽自认偶尔居住,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法院结合房屋户型、周边租金行情、产权份额综合酌定每月使用费标准。考虑到后续房屋拍卖存在不确定性,使用费计算截止至判决生效之日。判决生效之后新产生的占用费用,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

    案件普法提醒

    1. 按份共有房产,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

    房屋经继承诉讼确定按份共有之后,如果没有书面约定不能分割,任意一名共有人都可以起诉分割,不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2. 无人出资收购份额,法院可判决拍卖房产

    如果所有共有人都没有能力出钱收购其他人的产权份额,法院一般会支持拍卖房屋,房款按照各自产权份额分配,这也是遗产共有纠纷当中比较公平的处理方式。

    3. 独占房屋、阻碍其他产权人入住,需要支付占有使用费

    按份共有人本身有权使用共有房屋,但如果采取换锁、拒绝入户等方式,剥夺其他共有人使用房屋的权利,独占一方需要向受损共有人支付占有使用费,单纯看管房屋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4. 拿到继承份额判决不等于纠纷终结

    拿到继承判决书,确认房屋份额后,建议尽快协商分割方案。拖延越久,双方矛盾越尖锐,房屋占用产生的损失持续累积,后续维权成本也会不断增加。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擅长从物权归属角度分析共有物分割纠纷,对回迁房、央产房等特殊房产的共有物分割有深入研究,曾代理多起涉及房产、拆迁补偿等共有物分割案件,注重证据收集与法律分析,能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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