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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擅长拆迁安置房宅基地继承析产律所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

    2026-10-10 12:34:01 21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北京擅长拆迁安置房宅基地继承析产律所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农村宅基地腾退引发的分家析产 + 继承合并审理案件,是家事案件中非常典型的类型:拆迁利益并非全部属于被继承人王丁遗产,必须先分家析产剥离全体被安置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剩余属于王丁个人的部分,才作为遗产按遗嘱 + 法定继承分割,对应《民法典》第 1153 条: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在北京朝阳区,一桩牵扯分家析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家庭财产纠纷困扰着刘桂兰一家。原告刘桂兰与被继承人陈宏共育有三个子女:陈丽、陈强、陈峰。陈峰与林美是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陈一诺;陈强与周敏为夫妻,育有女儿陈雨桐。2020 年 2 月 17 日,被继承人陈宏离世,家庭成员就拆迁补偿款项以及回迁安置房的分配产生巨大分歧。刘桂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一诺向其支付拆迁补偿款 120 万余元,并确认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 1103 号安置房的相关权益归自己所有。(文中全部当事人、地名均为化名)

    2018 年 6 月,陈宏作为被腾退人签署《某片区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共取得腾退补偿款 4871526.6 元,可享受安置面积 510 平方米。根据腾退协议记载,被腾退宅院为辖区内某村 14 号院,认定建筑面积 372.19 平方米,核定安置人口共计 8 人:陈宏、刘桂兰、陈峰、林美、陈强、周敏、陈雨桐、陈一诺。

    陈宏收到腾退补偿款后,将其中 120 万元转账交付给陈强,剩余补偿资金转入陈一诺的银行账户保管。陈强陈述,陈宏当年转账时称这 120 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后续购房资金另行安排。陈一诺辩称陈宏与刘桂兰两位老人长期同自己共同生活,陈宏患病期间产生的医疗、护理等费用均从该笔拆迁款项中支出,累计花费 80 余万元。2018 年 7 月,陈峰受陈宏委托签署《安置房屋套型确认单》,选定房屋共 7 套:一套一居室、六套两居室。安置指标划分:陈宏、刘桂兰合计享有 120 平方米安置指标;陈峰、林美享有 120 平方米指标;陈强、周敏、陈雨桐三人共享 170 平方米指标;陈一诺享有 100 平方米指标。

    陈丽提交一份陈宏生前所立自书遗嘱,遗嘱写明陈宏名下的 60 平方米回迁安置指标,由陈丽与陈峰继承。陈丽表示,虽然自己不属于本次腾退的被安置人口,但作为陈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属于陈宏的遗产份额。除此之外,陈宏名下还有 132 股集体经济劳龄股份,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刘桂兰继承 82 股,陈峰、陈强、陈丽各继承 16 股。

    案件委托

    被告陈峰、林美、陈一诺、陈强四人共同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家事团队代理本案。

    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首先与多名被告逐一沟通,完整梳理案件事实脉络、收集核对全部证据材料,深入研究项目腾退政策、安置房安置规则、家庭成员居住情况以及建房贡献,厘清家庭共有财产范围、审查自书遗嘱效力、界定遗产边界,逐项核算析产与继承份额,对全案进行整体研判。庭审阶段,双方围绕拆迁补偿款分配、回迁安置房权益归属、陈宏遗产继承范围三大核心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审理及判决

    庭审过程中,陈强家庭与陈峰家庭均表示,不在本案内部处理各自小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问题,法院仅以家庭单元为基础确认各方可享有的腾退利益。

    一、14 号院腾退利益分割

    针对工程配合奖励费、提前搬家奖励、按期腾退奖励、搬家补助费、临时周转补助等款项,法院参照《某片区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予以分配。

    本案中,陈宏、刘桂兰长期与陈一诺共同居住生活,租房周转费用由陈一诺承担,因此二人对应的周转补助费酌情予以扣减。

    房屋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款、装修附属物补偿款项,陈峰婚后没有另行审批宅基地,一直与陈宏、刘桂兰在院内共同居住,陈峰、林美作为共居家庭成员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人,和陈宏、刘桂兰共同享有该部分补偿款,具体份额结合案情与当事人陈述综合确定。奖励期奖励、搬家补贴等费用,由陈宏、刘桂兰、陈峰、林美按照院内房屋建造贡献比例分配。陈强一家为非农户口,且无法举证证明其在 14 号院内出资建房,对于陈强一家要求平均分割该部分款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人均建筑面积不足 50 平方米补差费用,由 8 名被安置人口平均享有。

    二、陈宏遗产范围与处理意见

    陈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刘桂兰,子女陈峰、陈强、陈丽。遗产范围包含陈宏名下对应的腾退利益(补偿款、安置面积财产权益)以及持有的集体股份。陈丽提交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完备,合法有效。依据遗嘱约定,陈宏名下安置面积由陈丽、陈峰继承;陈丽同意将自身继承指标转给陈峰家庭,由陈峰支付折价款 60 万元,双方就此达成一致。遗嘱未处分的剩余拆迁补偿款约 72 万元,属于陈宏遗产,由刘桂兰、陈峰、陈强、陈丽四人法定继承,每人分得 18 万元。陈宏名下劳龄股份分割方案各方没有争议,法院予以确认。

    三、回迁安置房权益分配

    依据腾退安置政策以及当事人陈述,法院确认每名家庭成员的优惠购房指标:刘桂兰、陈宏、陈峰、林美每人各享有 60 平方米;陈强一家合计 170 平方米;陈一诺(大龄未婚)享有 100 平方米。超出核定总面积的 49.72 平方米属于调剂面积,由 8 名被安置人员平均分割。各方对房屋权益归属方案没有异议。经核算,刘桂兰选定房屋面积超出自身指标 21.44 平方米,需要向陈强家庭(闲置指标 17.16 平方米)、陈峰家庭(闲置指标 4.28 平方米)支付面积差价,差价金额结合腾退政策、指标性质、购房单价酌情确定。

    四、尚未发放的临时周转补助费

    该部分款项产生于陈宏去世之后,不属于陈宏遗产,由在世权利人共同共有,本案一并处理,四名权利人平均分割。拆迁补偿款项扣除已经支付给陈强的 120 万元之后,剩余资金由陈一诺保管,各方应分得款项由陈一诺负责支付。先前转给陈强的 120 万元,认定属于陈强家庭应得腾退利益,核算后无需另行补足,驳回陈强一家额外补偿的诉讼请求。

    综上,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一、《某片区改造项目安置确认单》项下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权益确认:刘桂兰享有 1103 号房屋权益;陈峰享有 8 号楼 1 单元 502 号房屋权益;林美享有 8 号楼 1 单元 602 号房屋权益;陈一诺享有 301、302 号两套房屋权益;陈强、周敏、陈雨桐共同享有 6 号楼 2 单元 203 号房屋以及 10 号楼 2 单元 203 号房屋权益。

    二、被告陈一诺应当于判决生效 7 日内,向原告刘桂兰支付 812654.4 元,向陈丽支付 740000 元,向陈强支付 180000 元。

    三、陈宏名下 132 股劳龄股:刘桂兰继承 82 股,陈峰、陈强、陈丽各继承 16 股。

    四、2022 至 2024 年未发放的周转补助费:刘桂兰享有 58000 元;陈峰、林美、陈一诺共同享有 174000 元;陈强、周敏、陈雨桐共同享有 174000 元。陈宏名下对应的周转补助 58000 元,由刘桂兰、陈峰、陈强、陈丽四人各分得 14500 元。

    师通律师说法

    本案同时涉及分家析产与继承两大法律领域。分家析产,是家庭成员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过程应当秉持公平原则,充分考量家庭成员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实际居住赡养情况。继承,则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合法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交由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依法保护全体继承人合法财产权益。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律是化解家庭财产纷争的重要保障。既能够厘清财产边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财产观念。发生家庭财产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家事律师,通过诉讼途径妥善化解矛盾。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主打拆迁安置利益分割。擅长:回迁安置房、宅基地、安置人口资格认定,拆迁类打分析产,能把拆迁协议、补偿款、安置房指标一并拆分。尤其是多份遗嘱效力、宅基地共有、拆迁补偿款内部分割,大量城郊宅院析产案件。长期处理房产确权、分家析产、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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