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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分家析产继承律师怎么选北京宅基地分家析产案件

    2026-10-09 04:02:31 39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北京分家析产继承律师怎么选北京宅基地分家析产案件

    秦某与沈女士共育有 8 名子女。女儿沈某 1 与周某在 1971 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周某 1、周某 2。1997 年,沈某 1 与周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约定:坐落于大兴区某 26 号房屋南向大间由周某居住使用,剩余两间由沈某 1 和两个儿子居住。(文中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2004 年 2 月,沈某 1 病逝;2005 年 1 月,母亲沈女士去世;沈女士之子沈某 8 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离世。

    沈某 1 去世后,原大兴区 26 号房屋在 2005 年经单位统一换房,置换为 12 号、15 号两套住房。置换取得的两套房产中,一半财产权益属于沈某 1 的遗产范围。

    但周某在 2005 年 10 月 26 日与周某 1、周某 2 签署《房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原 26 号房屋周某分得 40㎡,周某 1、周某 2 分得 43㎡;换房后的 12 号房屋归周某所有,15 号房屋归周某 1、周某 2 所有。周某父子三人明知原 26 号房屋当中包含秦某、沈女士以及其他法定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仍然恶意串通签订协议,擅自处分属于其他继承人可继承的沈某 1 遗产,严重侵害其余继承人的合法权利。

    为维护自身权益,一众继承人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师通家事团队提起诉讼,将周某 1、周某 2 列为被告,诉请法院确认案涉《房产分割协议书》无效。

    接受委托

    师通家事团队接受委托后,时间梳理案件材料。经核查,沈某 1、沈女士去世前均没有订立遗嘱;周某已于 2023 年 6 月 18 日死亡。团队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快速制定完整代理方案。

    房屋法律性质认定 本案引发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与司法解释。根据 1997 年离婚判决,原大兴 26 号房屋属于沈某 1 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法院已经对房屋居住权益进行划分。

    厘清继承人范围与继承份额 沈某 1 去世后,原房屋中属于沈某 1 的 1/2 产权,由其法定继承人:父亲秦某、母亲沈女士、儿子周某 1、周某 2 共同继承。沈女士去世后,其遗产由子女转继承,周某 1、周某 2 同时享有代位继承权。

    案涉协议属于恶意串通,应当认定无效 换房完成后,周某、周某 1、周某 2 在明知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享有遗产权利的前提下,私自签署分割协议,处分应由多名继承人共有的遗产。 依据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这份协议中关于房屋产权分割的约定损害其他继承人权益,依法应当无效。

    判决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师通家事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周某与周某 1、周某 2 于 2005 年 10 月 26 日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书》中,房屋分拆、产权分配相关条款无效。

    法院裁判观点:案涉大兴 26 号房屋是沈某 1、周某婚后取得,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沈某 1 死亡后,周某父子三人明知沈某 1 仍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旧私下签订协议分割房产,协议内房屋处分条款损害第三人合法继承利益,应属无效。

    案件亮点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认定恶意串通。师通家事团队通过梳理离婚判决、换房资料、亲属死亡时间线、继承链条,完整还原遗产归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协议中房产分割条款无效,保住了委托人的遗产份额,当事人对办案结果十分满意。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师通律师家事团队专攻老旧房产、宅基地继承析产,擅长审查老分家协议、宅基地登记档案、家庭成员出资建房事实,分家析产、老宅翻建后分割、拆迁利益分配,擅长调取宅基地原始档案、村委会证明、建房证据适合多子女老宅析产案件。主打房产纠纷、继承、分家析产,大量处理北京农村宅基地老宅、分家单效力、翻建增值分割、宅基地拆迁利益析产,熟悉北京各郊区法院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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