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的病历都包括哪些内容
(一)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1、客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①门诊病历;
②住院志;
③体温单;
④医嘱单;
⑤化验单(检验报告);
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⑨病理资料;
⑩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④会诊意见;
⑤病程记录。
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二)患者有复印或者复制客观性病历、封存主观性病历(可以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权利;也有妥善保管门诊手册、不得抢夺病历资料的义务,以及在复印、复制病历时缴纳工本费的义务。
(三)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建有的门(急)诊档案的)和住院病历的义务。
(四)医生有自主制作病历的权利;但也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病历的义务。
不得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的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吊销其执业证书);以正确的方式修改病历中的错字的义务(应当用双划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护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义务。
复印病历的目的
主要有两点:
一、固定病历的初始形态,防止对病历的非法修改。一般来说,患方修改病历的可能性很小,而医-方修改病历的可能性较大。医-方修改病历又分两种情况,即合法修改和非法修改。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医-方可以合法修改病历,但其修改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例如: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须签名,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等。如果不符合修改病历规范的,是非法修改病历,为法律法规所不允许。患方将病历复印后,客观上防止了医-方非法修改病历。
二、为患方分析病历从而确定医-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打下基础。患方缺乏医学专门知识,对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在何处、是否可能鉴定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可能的等级、医-方责任份额的确定等问题无法判断。有了病历复印件,通过向其他医学专家或具有医学背景的律师咨询,对上述问题就可能得到一定的答案,做到心中有数。
病历复印中应注意的问题
客观病历要完整性复印门诊病历较为简单,而且一般由患方保管,须复印的主要是由医-方保管的部分。住院病历则十分复杂,操作时建议依下列顺序核对复印病历的完整性。
住院病案首页通常只有一页,简单记载患者的入院、出院时间;入院、出院诊断;出院时状况等情况。
住院志是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记载患者个人基本情况和主诉的为页,记载诊断意见并有医师签名的为一页。中间可能有若干页,应当有页码编号。
体温单为表格式,每页记载7天的情况。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博、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可为若干页,每页应当有页码编号。
长期医嘱单记载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可以有若干页,每页有页码编号。
长期医嘱执行单记载护士具体执行医师长期医嘱的情况,由执行护士签名。可以有若干页,每页有页码编号。
临时医嘱单记载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可以有若干页,每页有页码编号。
临时医嘱执行单记载护士具体执行医师临时医嘱的情况,由执行护士签名。可以有若干页,每页有页码编号。
各种化验、检查报告单包括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如血液、大小便、血糖、肝功、B超、彩超、X光、CT、心电图、脑电图、病理检验报告等等,应全部复印。
特殊检查()同意书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的医学文书,由医师和患者共同签名。通常一至二页。
手术同意书是经治医师术前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情况和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由医师和患者共同签名。通常一至二页。
手术记录是手术医师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通常一至二页。
麻醉同意书是麻醉医师术前向患者告知拟实施麻醉的情况和麻醉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由医师和患者共同签名。通常一至二页。
麻醉记录单是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通常一至二页。
手术护理记录单是手术中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料的记录,通常一至二页。
护理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一般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是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由护士签名。可以有若干页,每页有页码编号。
出院记录出院记录是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由经治医师签名。通常一至二页。
死亡记录死亡记录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由经治医师签名。通常一至二页。
除上述病历组成部分外,还有一些记载也属于客观病历组成部分,并且在一些较为特殊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这些资料包括:
病危通知书医院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病人病情危重并存在生命危险的书面通知。
医患沟通记录经治医师与患者本人或患者家属就患者病情进行谈话或告知的书面记录,通常应有医患双方人员签字。
尸体解剖告知记录当患者死亡且医患双方对患者死因存在争议时,医-方有义务告知患者家属可以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患方则应明确表示同意或拒绝。
输血记录医-方给患者输血的记录,包括所输血型、交叉合血情况、输入单位等信息。
医用材料记录是记录植入人体内的医用材料相关信息的资料,包括该医用材料的名称、规格或型号、生产厂商名称、批准文号及编码等。
加盖印章复印病历的首页加盖医-方印章,载明复印件页数和“复印属实”或“原件存于某某医院”字样,并加盖骑缝章。
诊断证明能不能写休息多少天
诊断证明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所开具的书面证明,用以证实患者的疾病状况。那么,诊断证明是否能写明休息多少天呢?
一、诊断证明的法律效力
诊断证明在医疗和法律领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它不仅是医生对患者病情的专业判断,也是患者申请病假、办理医疗保险等相关事宜的重要依据。因此,诊断证明的开具必须遵循医学原则和法律规定,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诊断证明中休息天数的注明
诊断证明可以注明休息天数:在实际操作中,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有时会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建议患者休息的天数。这有助于患者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促进康复,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参考依据。
注明休息天数需遵循医学原则:医生在注明休息天数时,必须基于患者的实际病情和医学常识,确保建议的休息天数科学、合理。不能随意开具或应患者要求而违背医学原则。
三、诊断证明与病假申请
诊断证明是患者申请病假的重要依据之一。在申请病假时,患者通常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诊断证明以及相关的病历资料。用人单位在审核患者的病假申请时,会结合诊断证明中的内容和医生的建议,来判断患者是否需要休息以及休息的合理天数。
综上所述,诊断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写明休息多少天,但具体是否注明以及注明的天数需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医学原则来决定。患者在申请病假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诊断证明,以便用人单位做出合理的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