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的病历都包括哪些内容
(一)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1、客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①门诊病历;
②住院志;
③体温单;
④医嘱单;
⑤化验单(检验报告);
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⑨病理资料;
⑩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④会诊意见;
⑤病程记录。
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二)患者有复印或者复制客观性病历、封存主观性病历(可以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权利;也有妥善保管门诊手册、不得抢夺病历资料的义务,以及在复印、复制病历时缴纳工本费的义务。
(三)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建有的门(急)诊档案的)和住院病历的义务。
(四)医生有自主制作病历的权利;但也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病历的义务。
不得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的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吊销其执业证书);以正确的方式修改病历中的错字的义务(应当用双划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护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义务。
封存病历应注意的问题
医患双方在场共同封存。
对病历资料本身,不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都要求加盖医-方公章和骑缝章。
封皮贴妥封条,患方骑缝签字、医-方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病历封存之后由医-方或卫生行政部门保管。
如果患者尚未结束,则只能就已经形成的病历进行封存。实践中,出于患者继续在院的需要,此时一般是将病历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患方签字后再封存该复印件。病历封存后形成的新的病历资料,则待患者结束后再封存。
开休学证明什么病最合适
开该类证明最合适的病包括慢性高复发疾病、重大疾病、影响学业的疾病。
1、慢性高复发疾病:如慢性鼻炎、慢性胃炎等,这些疾病需要长期,会影响学生的学习。
2、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等,这些疾病需要长期,会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3、影响学业的疾病:如精神疾病、内科疾病等,这些疾病会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住院病历的管理:
医院对住院病历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病历需要完整、准确、及时地进行记录,并由专人进行整理和归档。病人及其家属也有权查阅自己的病历,这有助于病人了解自身的病情和情况,同时也是对医疗服务的一种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