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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擅长安置房回迁房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

    2026-10-10 11:00:27 36次浏览
    价 格:面议

    2021 年末,赵先生经朋友介绍结识陈老伯。陈老伯承租的一处北京公有住房纳入危旧房屋征收范围,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可取得两套定向安置住房。双方协商达成约定:赵先生出资 168 万元,受让陈老伯本次征收对应的全部安置房权益;陈老伯配合将拆迁安置权益交由赵先生行使,待安置房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时,协助完成产权过户手续。

    2021 年 11 月 20 日,在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见证之下,双方签署《安置房买卖协议》。赵先生分两笔向陈老伯账户合计转账 168万元:签约当日支付100 万元,同年 11 月 27 日再支付68 万元,陈老伯收到款项后出具亲笔手写收款收据。后续征收选房工作完成,两套安置房登记至陈老伯名下,暂未办理不动产证书。

    变故发生在 2022 年 9 月,陈老伯突发重病离世,其子陈晓峰(化名)为法定继承人。赵先生主动联系陈晓峰,协商房屋交付以及后续产权过户事宜,却遭到对方拒绝。陈晓峰提出抗辩:协议首页没有父亲签字,无法确认合同真实性;房屋尚未过户,不属于陈老伯遗产,自己无需承接合同义务,还阻拦赵先生进入房屋查看。

    多次沟通协商无果,赵先生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房产团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陈晓峰列为被告,征收事务中心、两家项目开发企业列为案件第三人,诉讼请求为:确认案涉《安置房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确认赵先生对安置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待办证条件成就时,由第三人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法院审理与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认定,案涉《安置房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陈晓峰作为法定继承人,并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法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负有的合同债务,也就是继续履行这份安置房买卖协议。

    北京师通律师解析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点:安置房出卖人死亡后,此前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对继承人是否产生约束力,继承人是否负有继续配合履约的义务。本案裁判思路,对于购买暂未办理产权证回迁房、拆迁安置房的买受人,具备很强的实务参考价值。

    01 合同真实性,依靠付款凭证、选房材料形成证据补强

    庭审之中,陈晓峰质疑协议并非其父本人签署,但当庭明确不申请笔迹司法鉴定,也没有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提出反驳意见的一方负有初步举证责任,必要时应当申请笔迹鉴定,举证不能则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与此同时,我方提交全套证据材料:赵先生 168万元银行转账流水、陈老伯手写收据、陈老伯生前亲自办理选房手续、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选房确认文件。整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据此认定买卖协议确系陈老伯签署,驳回继承人关于合同虚假的抗辩。

    02 继承遗产,就必须一并承继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民法典》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陈晓峰作为陈老伯法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作为遗产承受主体,需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债务。

    案涉《安置房买卖协议》属于陈老伯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之债。陈晓峰继承两套尚未办证安置房对应的财产权益,就必须一并承担对应的合同义务,包括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待条件成熟配合办理过户。

    继承人以 “我没有签字、我不知情、房屋没过户不算遗产” 为由拒绝履约,不能构成法定免责理由。

    北京师通律师实务建议

    本案胜诉判决印证一个关键点:购买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出卖人离世不等于继承人可以直接免责。只要合同真实、款项依约支付、选房手续已经落实,继承人继承安置房屋权益的,就应当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结合同类案件办案经验,律师给安置房买受人提出几点实操提醒:

    1. 签订书面《安置房买卖协议》,安排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合同写明安置房来源(危改征收项目名称、原公房地址)、选定房号,明确交易总价、付款节点,写明出卖人配合选房、后续过户的全部义务;出卖人签字并按手印,见证人一并签字留存。

    2. 交易款项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转账备注 “XX 危改项目安置房购房款”,同时索要出卖人亲笔收据。妥善保管选房确认单、维修资金缴款凭证,这类材料是出卖人认可交易、合同已部分履行的关键证据。

    3. 如果出卖人年事已高、身患重病,可提前要求出卖人向其继承人出具书面告知文件,明确安置房已经对外出售,继承人后续需要配合履行合同,提前预防出卖人去世后产生继承纠纷。

    4. 一旦出卖人过世,继承人拒不配合交房、过户,应当及时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效力。不要长期耗费在协商谈判中,尽早拿到合同有效的生效判决,锁定自身权利,防范继承人私自出售、抵押、另行处置涉案安置房。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注册地北京海淀,大量办理:未办房本回迁房买卖、房价上涨卖方拒过户、连环买卖、共有被安置人无权处分案件比如北京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回迁安置房、经适房、共有产权房),擅长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差价损失赔偿、财产保全、复杂房产证据组织,以及主张解除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款 + 房屋差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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