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为中的主要当事人是交当人和收当人,因此典当市场的市场主体业主要分为交当人和收当人两类,另外典当市场的监管部门也是典当市场的重要主体。
(一)交当人
交当人是指将一定物品交给典当行作抵押而换取相应贷款的人,又称出典人或当户。交当人实际上是借款人,任何团体和个人均可充当,我国典当市场上的交当人除了继续短期资金周转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外,许多中小企业也开始通过典当来获得企业发展中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
典当中交当人与收当人之间通过抵押借贷行为,形成了法律上的借贷关系,即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收当人在典当活动中具有取得贷款本息的权利,但同时负有在当期内妥善保管抵押品的义务;而交当人则具有还钱取物的权利.但同时负有按一定比例支付借款利息的义务。
需要警惕的风险信号
没有典当经营许可证,却做放款业务;
放款前先收取服务费、保证金;
合同文本简单潦草,口头承诺费率,不落实纸面;
质押资产保管流程混乱,不做封存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