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析产交叉案件律师事务所先区分家庭共有财产(析产),再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经常混在一起,涉及拆迁安置房、宅基地、公房、多子女、代持、遗嘱效力、不动产过户,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继承与析产交叉案件精品所,专门处理分家析产、继承交叉,擅长多子女家庭、再婚家庭、继子女、拆迁安置房屋析产继承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 802 室的这套住宅,外表平平无奇,却成了王美兰、女儿周雅琴与儿子周伟之间亲情破裂的导火索。(文中所有当事人信息均使用化名处理)
案涉房产为王美兰与丈夫周建国(周雅琴、周伟之父)婚姻存续期间,折算二人工龄(周建国 34 年,王美兰 29 年),另支付购房款 38615.2 元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8 年 9 月 12 日,周建国病逝,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2011 年 5 月 17 日,这套 802 室房屋登记至王美兰一人名下。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周建国离世后,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属于遗产,应当由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王美兰、儿子周伟、女儿周雅琴依法继承。
一家人长期积攒的矛盾,让遗产分割事宜始终无法协商一致。事态进一步复杂化的是,2021 年,王美兰以 12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并过户给儿子周伟。无奈之下,周雅琴在 2025 年 2 月先行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判决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产权恢复登记回王美兰名下。
法庭交锋:围绕继承份额的激烈辩论
无法回避的法定继承争议摆在眼前,周雅琴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继承团队律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项核心诉讼请求:1. 依法分割 802 室房屋,确认周雅琴享有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2. 判令被告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庭审阶段,双方就周雅琴的继承份额展开激烈对抗:
被告王美兰、周伟的抗辩主张:周雅琴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依据《民法典》第 1130 条,主张周雅琴在周建国生前以及住院期间,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很少探望生病的父亲,据此要求周雅琴少分甚至不分遗产。同时提出,王美兰作为配偶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周伟也长期赡养老人,遗产分配时应当予以多分。
存在过错应当惩罚性少分:主张周雅琴曾经辱骂、推搡周建国,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对照《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 43 条,应当对其惩罚性减少继承份额。为此申请亲属证人陈学军、周丽出庭作证。陈学军陈述亲眼看到周雅琴和周建国发生冲突;周丽则表示,是听王美兰讲述周雅琴拉扯周建国。
房屋为老人住房不宜分割:提出案涉房屋是年过八旬王美兰居所,如果强行分割,会导致老人无房居住,并且王美兰没有能力承担高额房屋折价款。仅同意法院确认各方产权份额,不认可强制分割房屋或者支付折价补偿。
工龄折算需要额外补偿:购房时使用了王美兰的工龄,主张分割遗产时应当单独对该部分工龄价值予以补偿。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继承团队律师答辩意见:保障平等法定继承权
法定继承权不能随意剥夺:周雅琴作为被继承人周建国的亲生女儿,属于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继承权。被告主张周雅琴少分、不分遗产,必须提交充分、扎实的证据予以佐证。
对被告证据的证明力提出质疑:
赡养问题:周雅琴认可后期和父母情感隔阂,已经搬离住处,但否认完全未尽赡养责任,陈述自己曾经承担房屋燃气费,也为母亲购置生活用品。
不当行为: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有力反驳。证人周丽的陈述属于转述而来的传闻证据;陈学军的证言也不足以证实其所主张事实。全部证人证言带有主观偏向,缺少报警回执、医院病历等客观证据佐证,不能认定周雅琴存在法律上可以减少或者剥夺继承权的重大过错。
履行夫妻扶养义务不等于多分遗产:针对王美兰提出因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的观点,师通团队律师指出,夫妻之间互相扶助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单纯履行该义务,一般不能作为法定继承多分遗产的理由,除非能够证明存在远超普通标准的特别贡献。
本案核心为确认继承份额:周雅琴首要诉求是确认自身法定继承份额。至于房屋后续如何处置,是否进行实物分割、折价补偿,各方可以另行协商或者通过诉讼解决,但周雅琴的继承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法院裁判:证据不足,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
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案件核心争议作出认定:
房屋权属与遗产范围:802 室属于王美兰、周建国夫妻共同财产。周建国去世后,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作为遗产。
继承权与份额划分: 1)王美兰(配偶)、周雅琴(女儿)、周伟(儿子)均属于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法定继承权。 2)被告主张周雅琴未尽赡养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少分遗产,但提交的证据以亲属证言为主,未能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存在明显局限性,部分属于传闻证据,没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故不予采信。 3)王美兰主张因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多分遗产,法院认为夫妻相互扶养属于法定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格外突出贡献,对该项多分请求不予支持。
工龄折算问题:法院在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划分王美兰本身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时,已经充分考量购房时双方工龄折算因素,不再单独支持王美兰提出的工龄折算补偿请求。
最终判决:802 室房屋由王美兰、周雅琴、周伟按份共有,王美兰享有三分之二所有权份额,周雅琴享有六分之一所有权份额,周伟享有六分之一所有权份额;王美兰、周伟、周雅琴应于判决生效七日之内,互相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专门设立遗产继承部,分家析产、遗嘱纠纷、法定继承、多子女家庭财产分割是核心业务。长期深耕遗产继承、分家析产,擅长公房、房改房、老城区房产继承纠纷,大量处理遗嘱真假、隐匿遗产、共有房产析产诉讼。承办北京各区分家析产、工龄房析产继承、房产继承案件,拆迁安置房、宅基地、央产房、回迁房的分家析产与继承,很多案件是拆迁补偿款分割、老宅共有确权;熟悉不动产政策,适合房产产权复杂、涉及拆迁利益分割的案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