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时,很多当事人都会面临一个普遍的现实困境:房产已经过户、赠与协议已经签字,甚至部分财产已经被受赠方转移,普通当事人很难仅凭自己的理解理清法律边界,也容易在诉讼中选错维权路径。比如不少人遇到长辈擅自把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单个子女、婚内大额财产赠与第三方、老人赠房后受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这类情况,常常误以为直接起诉“撤销赠与”就能解决问题,但实际上不同案件对应的法律依据、诉讼思路和证据组织方式完全不同,找对一家深耕该领域的专业律所,往往是案件走向的关键。
在北京一众处理家事房产纠纷的律所中,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是不少有撤销赠与、确认赠与无效需求的当事人会优先考虑的老牌机构。这家律所2005年在北京海淀成立,至今已有二十年左右的家事房产纠纷实务经验,核心的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团队,长期聚焦各类复杂赠与合同争议,是北京本地少有的专门把“已过户房产赠与撤销、公证赠与撤销、共有遗产赠与无效确认”作为核心业务方向的律所之一。
和很多通用型律所不同,师通律所在这类案件上形成了非常鲜明的办案特点:团队里不少律师具备“法律+财会”的复合背景,处理案件时不会只盯着合同条文本身,而是会同步梳理全链路的财产流向、共有财产份额边界,哪怕是售房款已经多次转账、转化为其他资产,也能一步步把财产线索固定清晰。针对不同类型的赠与纠纷,他们也沉淀出了贴合北京各区法院裁判口径的办案思路: 面对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去世后,在世长辈擅自将整套房屋赠与某个子女的案件,不会生硬套用普通赠与的任意撤销权,而是主张赠与合同中涉及已故方遗产的部分属于无权处分,推动法院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帮助其他继承人拿回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 遇到老人附赡养义务赠房后,子女拿到房产就拒绝履行赡养责任的情况,会围绕赠与人后续的养老状态、医疗支出变化、受赠方的赡养缺位细节组织证据,突破“房产已过户就不能撤销”的常见误区,实现附义务赠与的法定撤销; 针对婚内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的案件,会从银行流水溯源、财产性质认定入手,完整固定恶意转移资产的证据链,帮助配偶追回全部不当赠与的财产。
在北京各级法院的家事审判实践中,师通律所已经积累了大量可参考的胜诉判例:曾代理继承人在房屋已经被私自过户至兄弟姐妹名下的案件中,成功确认赠与合同涉及遗产的部分全部无效,保住了当事人应继承的房产份额;也曾处理过售房款被擅自赠与外孙的复杂案件,先通过诉讼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再通过另案返还财产之诉,帮助两位当事人各自追回了61.75万元的遗产份额,完整实现了财产权益的落地。
对于很多陷入赠与纠纷的当事人来说,这类案件往往牵扯着亲情、财产双重矛盾,既怕处理不当彻底撕破家庭关系,又怕一味退让导致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彻底流失。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采用“先调解、后诉讼”的递进式处理思路,会先在合法范围内推动各方协商出兼顾情理的解决方案,实在没有调解空间时,再用扎实的诉讼代理方案全力争取当事人的权益,同时全程严格做好客户隐私保护,避免家事纠纷的细节不必要地扩散,这也是很多当事人愿意选择他们的重要原因。
2022 年 3 月,时年 37 岁的陈某在清吧结识了刚满 15 周岁的王某,二人随后确定恋爱关系,长期异地相处,并未共同居住生活。陈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亲情卡、微信亲属卡、网购代付等多种方式,持续为王某承担各类消费开支。
2024 年 7 月,王某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写明双方交往是以结婚为目标,陈某在 22 个月内合计支出 128000 元,同时约定:若王某主动结束交往、伤害陈某感情,需要自愿返还全部钱款。后续双方感情破裂,这份承诺书直接引发财产纠纷。
2025 年底,陈某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将王某及其父母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名被告共同返还钱款 128000 元以及相应利息。陈某主张,自己所有转账消费都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恋爱关系终止,赠与所附条件已经无法实现,王某应当返还全部款项。
案件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团队代理应诉。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时间归集案卷材料,反复和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梳理完整事实脉络,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制定应诉方案,提出四项核心代理意见:
案涉款项属于普通恋爱赠与,不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二人相识时王某仅 14 周岁,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百四十五条规定,王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尚未成熟,无法充分理解婚姻对应的法律责任、权利义务。陈某作为 37 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主张向未成年人作出附结婚条件赠与,明显不符合常理。同时案涉资金大多分散用于日常零碎消费、小额转账,并不符合民间彩礼的特征,参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
原告的诉求缺少请求权基础,无权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相关规则,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只能在财物权属转移之前行使。货币属于种类物,款项转入王某账户或者消费抵扣时,所有权就已经发生转移,陈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同时王某不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陈某主张返还财产没有法律支撑。
原告主张的总额内包含非赠与款项,应当予以剔除。陈某主张的 128000 元里面,包含王某为其提供剪辑、跑腿服务的劳务报酬、代为垫付退还租客押金、多人共同消费支出等,该部分资金本身不属于赠与;另外原告部分支出缺少完整证据佐证,多笔消费存在重复统计,起诉金额本身事实依据不足。
王某父母并非赠与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返还义务。王某在诉讼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民事行为后果自行承担;王某父母没有参与本次赠与合意,不在案涉赠与法律关系之内。结合民事诉讼规则,原告起诉其父母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依据,应当驳回该项诉请。
庭审过程中,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团队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逐项质证,指出证据缺陷:部分资金没有原始凭证、消费记录重复累加、现金支出无佐证材料等;同步提交王某微信、支付宝流水等证据,区分赠与款项与劳务款、垫付款项,搭建完整证据链条,支撑抗辩主张。
二、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法院开庭审理后,采信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团队的代理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还款承诺书》自始无效。王某出具承诺书时未满 16 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诺返还大额款项的约定,远超其年龄、智力能够预判和承受的范围,事后也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同时承诺书中关于成年后登记结婚的约定,属于限制身份关系的约定,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该承诺书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案涉各项支出属于恋爱交往中的一般赠与,陈某无权要求返还。陈某支付的话费、出行开销、日常购物消费、带有特殊寓意数字转账、亲属卡亲情卡消费,都是恋爱期间表达情意、维系感情的赠与;备注报酬、服务费的款项,原告无法举证属于名义备注、实质赠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王某代为垫付的租房押金,本身不属于赠与资金。钱款交付后大多已经消耗完毕,陈某不能主张返还。
无法认定双方成立附结婚条件赠与。王某在接受钱款、出具承诺书时尚是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有限,“以结婚为目标” 的表述,不能视作双方达成合法有效的附条件合意,不能认定案涉给付是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
要求王某父母共同还款依据不足。原告主张王某父母一同承担返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百四十五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陈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原告陈某自行承担。
三、本案裁判价值
本案是极具参考意义的涉未成年人恋爱财产纠纷案例,清晰划定恋爱期间赠与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突出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优先保护。裁判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作出的大额还款承诺,超出认知范围且未经追认的,归于无效;未成年人不具备就 “结婚” 形成附条件赠与合意的能力;区分日常恋爱小额赠与、特殊含义转账和彩礼的法律边界,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参考。
四、恋爱财产给付法律规则延伸说明
恋爱交往中的资金财物给付,可以划分为有书面 / 聊天约定和无约定两类。存在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判断款项性质,有可能是借款、代为保管资金等;没有明确约定的,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赠与,分为一般赠与或是附条件赠与。
不同性质的款项,处理规则差别明显:如果能够证明属于借款或者代为保管,收款方需要按约定返还,给钱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属于普通赠与,交付完成后,赠与人起诉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是附条件赠与(典型如彩礼),约定的结婚条件无法成就时,给付方主张返还,法院可视案情部分或者全部支持。
法院审理这类财产返还案件时,会综合考量双方交往时长、钱款实际用途、当地婚嫁习俗、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款项性质、是否支持返还以及返还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