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骚子营一户家庭,老夫妇养育三名子女,名下拥有一套海淀区房改房。父亲2005 年离世,三名子女共同办理公证,全部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父亲对应的房屋份额由母亲单独继承,房屋随之变更登记至母亲一人名下,为母亲单独所有。2019 年母亲去世,生前没有订立遗嘱,也未签署遗赠扶养协议。
母亲离世之后,次子提出,这套房改房是1996 年房改购房时由他全额出资购买,要求先返还当初购房出资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剩余遗产再由三名子女平均分割。其余两名子女并不认可该方案,认为房屋属于母亲个人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多方协商未果,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应诉过程
两名原告起诉,诉求为案涉房屋作为母亲遗产由三名子女平分。面对被告提出的 “先补偿出资再分割遗产” 的抗辩,当事人很难分清出资和产权之间的法律界限,于是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律师仔细梳理房改政策、产权变更历史、早年继承公证档案,确立核心代理思路:出资不等于产权,围绕房屋完整归属于母亲、属于母亲遗产组织证据应诉。
双方主张
✅ 被告(次子 王强)主张:案涉房屋 1996 年房改购房时全部购房款由自己出资;应当先把购房出资结合父母工龄折算福利分开计算,工龄对应的福利部分三子女平分,自己出资对应的价值,按照各方确认的房屋总价330 万元的比例,在遗产分割前优先向自己支付补偿款。
✅ 我方(薛素华律师代理两名原告:长女王芬、小儿子王浩)主张:案涉房屋是母亲单独所有的个人遗产,登记清晰,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三名子女继承;长女王芬希望取得房屋所有权,愿意按照房屋市场价值,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折价款。
举证与质证
被告提交当年购房合同、收款收据,用来证明购房款由其实际支付。
我方质证意见:付款凭证仅能证明资金交付事实,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共有产权或者房屋归出资人的书面约定;而且在父亲去世办理继承公证时,被告全程参与、没有提出出资以及产权异议,应当视为认可房屋最终归母亲单独所有。庭审中各方一致确认房屋市场价值为 330 万元。
争议焦点
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改房,子女购房出资能不能在遗产分割之前先行扣除;案涉房屋是否应当由三名子女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纠纷本质:子女出资,是否直接享有房屋产权份额。
法律适用
被继承人 2019 年去世,继承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由三名子女继承,依据《民法典》千一百二十三条、千一百二十七条、千一百三十条等规定审理。
法院认定与裁判规则
1. 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改房,属于遗产范围。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权属清楚,属于母亲遗产。
2. 子女出资和房屋产权归属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出资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物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二者不能混同。
3. 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多分、少分法定情形,继承份额均等。三名子女均没有需要特殊照顾或者应当少分的情形,每人继承三分之一。
4. 继承人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房屋属于不可分割的不动产,采用归并折价方式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长女王芬继承所有;长女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另外两名继承人分别支付房屋折价款各110 万元;驳回被告要求先行返还出资及增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三名继承人均摊。被告主张先扣除出资再继承的意见,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四大法律要点
要点 1:不动产登记是认定产权的核心依据,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就是谁的遗产
不少北京家庭存在误区:谁出钱买房,房子就归谁。我国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房改房登记在老人名下,就属于老人的财产。在没有书面借名买房、产权共有约定的前提下,子女出资一般认定为赠与或者借款,不能直接取得房屋产权份额。即便全额出资,也只能另行主张债权,不能直接分割房屋。
要点 2:出资、产权、继承,属于三套独立法律关系
出资看资金流向,产生债权;产权看不动产登记证书;继承看遗嘱、法定继承顺序。三者互不替代,出资不能直接折算成房屋份额,也不能在遗产分割时优先扣减出资。薛素华律深耕遗产继承诉讼,大量处理遗嘱效力争议、房改房、共有房产、宅基地老宅析产继承交叉案件,擅长证据调取、多份遗嘱冲突类案件。房改房核心痛点:价格不是市场价,内嵌工龄、职级、面积等政策性福利;登记外观≠真实权属;一方去世后才办房改是难点,各地裁判口径差异很大(尤其工龄优惠)成本价房改房:完整产权,可继承、可上市(部分地区有上市审批、土地出让金限制),标准价房改房(部分产权):职工和单位共有,一般不能直接按整套房屋继承,只能继承职工已取得的份额,上市要补差价、征得单位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