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生前持有一家贸易公司股权,考虑到经营便利,将股权登记在亲姐姐名下,由姐姐代为持有,双方口头约定股权实际归属李先生。李先生未提前订立遗嘱,后因病突然离世。李先生的配偶许女士作为法定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就该笔代持股权的继承分割产生巨大分歧。
其他继承人认为,股权登记在姐姐名下,就是姐姐个人财产,不属于李先生遗产,不同意分割;即便存在代持,也拒绝向许女士支付对应股权补偿款。多方多次协商无果,许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团队代理本案,起诉主张分割案涉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案件难点
✅ 难点一:仅有口头代持约定,没有书面代持协议 股权登记在姐姐名下,不动产 / 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对方直接以登记外观抗辩,主张股权属于姐姐个人财产,不属于李先生遗产。 ✅ 难点二:继承人内部意见对立,部分继承人不认可代持事实,不愿配合核实股权价值 ✅ 难点三:股权价值认定难,双方对股权价值差距巨大,原告希望拿到股权折价款,不参与公司经营。
代理思路
薛素华律师团队接收委托后,确定核心办案思路:
先固定李先生与姐姐之间股权代持事实:调取李先生出资流水、分红记录、历年公司经营文件、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姐姐仅为名义代持人,股权实际权利人是李先生;
确认该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属于李先生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
结合公司资产、营收、净资产情况,对股权价值进行举证,向法庭说明:许女士不要求登记成为公司股东,不介入公司经营,主张取得股权对应的折价款;
区分 “股东资格” 和 “股权财产价值”,即便许女士不进入公司,也有权继承对应的财产利益。
庭审与裁判结果
庭审中,被告坚持股权归姐姐所有,否认代持关系,拒绝进行补偿。薛素华律师团队逐一提交出资凭证、分红转账记录、历年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该股权属于李先生遗留遗产。 法院采信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案涉股权虽登记在姐姐名下,但属于李先生的实际财产,应当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割。结合股权评估价值、各方继承份额,最终判决:由持有股权一方继续持有公司股权,向许女士支付股权折价款共计 600 万元。
律师结语
本案是典型的继承人内部股权继承纠纷,叠加股权代持,案情更加复杂。很多家庭会选择亲属之间口头代持股权,一旦发生继承,登记外观和实际权属不一致,极易引发兄弟姐妹、配偶之间的遗产大战。 股权代持没有书面协议,举证难度;同时继承人之间很容易就股权归谁、要不要拿股权、怎么折价产生分歧。
薛素华律师提示
👉 1. 股权代持尽量签署书面代持协议,留存出资凭证、分红记录,避免日后继承纠纷;口头代持风险极大; 👉 2. 股权继承中,继承人可以选择继承股权,也可以主张对应的股权折价款,不一定要成为公司股东; 👉 3. 继承人之间发生股权继承争议,核心两步:先确认股权是不是被继承人遗产,再确定价值和分割方案; 👉 4. 家族企业、代持股权的传承,建议提前做好遗嘱安排,提前规划,避免亲人之间对簿公堂。
股权继承当中,继承份额的确认是整个传承环节的核心。最终能够取得多少股权份额,会受到企业组织形式、继承方式两大关键因素的直接影响。
从企业类型来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查证和确认难度相对更低;而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信息往往十分隐蔽。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薛素华律师解释,法律并未强制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股东信息对外公示,遇到这类情形,就需要专门开展股份遗产调查。
从继承方式上划分,实务里主要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在适用上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分配规则、份额比例均由法律直接确定;遗嘱继承则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按照遗嘱载明的方案进行分配。
采取遗嘱形式安排股权传承,的风险点在于遗嘱本身能否被认定有效。薛素华律师提示,《民法典》规定了六种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每一类遗嘱都有着严格的法定生效要件。除此之外,遗嘱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合法合规,不能违反法律以及公序良俗。如果遗嘱对股权的描述模糊、分配方案写得含糊,极易引发后续效力争议。
很多民营企业创始人猝然离世之后,因为遗嘱内容表述不清,家族内部就股权分割产生巨大分歧;或是大股东突然身故,各方围绕股权份额展开争夺,最终走向诉讼。这一系列股权继承纠纷,也折射出国内民营企业代际交接阶段普遍存在的传承困境。
薛素华律师总结,股权继承纠纷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继承人彼此之间的分配争议,另一类是继承人与公司、其他原有股东之间的矛盾。薛素华律师擅长婚家 + 公司商事双方向,擅长股权继承、股权分割、股东之间的股权回购争议,处理大量 “章程约定继承人不能直接当股东,只能拿钱补偿” 这类折价纠纷,以及大量高净值遗产(股权、股票、房产)继承,适合争议主要是遗嘱效力、继承人内部怎么分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