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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淀区擅长故意伤害刑辩律师推荐薛素华律师

    2026-11-08 01:29:52 275次浏览
    价 格:面议

    2024 年 7 月 17 日晚上,张某和被害人郑某、好友陈某等人一起聚餐喝酒。席间,二人因为张某之前拖欠的 1 万元借款发生激烈争执,郑某当众辱骂张某之后,张某情绪失控,拿起桌上啤酒瓶击打郑某左额顶部,郑某头部当场大量流血。虽紧急送医救治,郑某还是在次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尸检报告,被害人属于复合因素致死:头部遭受钝器击打,造成左侧脑膜中动脉断裂,继发硬脑膜外血肿、脑疝;同时被害人案发时处于重度酒精中毒状态,心血酒精含量高达 247mg/100ml,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丧葬费 55801 元(已先行支付 14000 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涉案物证依法留存。

    二审攻坚,辩护

    一审宣判之后,张某对刑事量刑不服,提起上诉,委托薛素华律师承办二审。接受委托后,薛素华律师阅卷、反复核查卷宗证据,梳理案件全部细节,挖掘案件当中的辩护空间,重点围绕鉴定意见、被害人自身基础疾病、死亡因果关系、量刑情节等方向开展辩护,同时多次和当事人、家属沟通,核实案件背景,搭建完整辩护思路,核心辩护观点如下:

    主观心态辩护:区分伤害故意与过失,不应直接认定故意伤害致死张某和被害人原本是朋友,冲突源于借款纠纷加上酒后言语争执,事前并无伤害预谋。张某是酒后情绪上头,一时冲动用啤酒瓶击打头部,目的更多是发泄愤怒,并不是积极追求、放任被害人重伤乃至死亡结果,本案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认定空间,一审直接定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重。

    被害人存在过错,应当作为量刑考量情节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酒桌上率先出言辱骂,直接激化双方矛盾,虽然辱骂行为尚不构成刑事违法,但在本案酒后冲突的特定场景下,是冲突升级的重要诱因,属于引发本案的重要因素,量刑时应当予以从轻考量。

    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合理质疑,申请重新鉴定辩护人对尸检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提出异议:无法确认鉴定机构是否完整掌握被害人既往基础疾病信息;心血、尿液、胃内容物提取过程没有制作提取笔录,检材来源的规范性存疑;鉴定距离被害人死亡已经间隔 4 天,时间间隔较长,有可能影响检测数据,因此向二审法院申请对死因重新鉴定。

    因果关系辩护:死亡是多因素叠加,击打行为并非致死原因被害人本身患有多种基础疾病,存在急性心肌缺血、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三级(危)等问题,加上案发时大量饮酒、重度酒精中毒,多种因素叠加共同造成死亡结果。不能将死亡后果全部归责于张某的击打行为,张某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仅属于间接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除此之外,辩护人还提出,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自首,悔罪态度明显;二审阶段家属积极筹措资金,额外向被害人家属赔付,拿到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多项从轻情节应当在量刑上充分体现。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刑期下调

    二审法院审理后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评议:上诉人张某酒后因民间纠纷和被害人争吵,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并造成死亡,一审定罪准确。针对辩护意见逐项审查:张某明知啤酒瓶击打头部属于要害部位,极易造成严重损伤,仍然实施击打行为,具备伤害故意,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被害人辱骂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鉴定机构资质齐全、鉴定程序合法,尸体经过冷冻保存,时间间隔没有影响核心伤情判断,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击打行为和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但二审法院同时考量:本案属于民间债务纠纷引发,张某认罪悔罪,家属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备酌定从轻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办案小结

    酒后冲突引发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定罪往往争议不大,但量刑空间是二审辩护重点。这类案件经常会遇到被害人自身基础病、酒精中毒等叠加因素,虽然不一定能够改变定性,但如果能够争取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结合自首、民间矛盾引发等情节,依然有机会实现刑期下调。本案律师紧扣因果关系、鉴定瑕疵、谅解等量刑情节全力辩护,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减刑。薛素华律师团队擅长故意伤害疑难案件,重点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成伤机制、伤情鉴定异议、监控不完整、因果关系质证擅长轻伤二级、初犯,侦查阶段会见、和被害人调解协商、伤情鉴定质证,区分故意伤害 / 寻衅滋事,熟悉海淀轻罪不起诉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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