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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殖业相关法律法规

    2015-01-21 08:01     155次浏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四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的。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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