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11日获悉,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荆州市地方税务局、荆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荆州市中心支行联合通知,土地闲置费是指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成交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通知提出,4部门应当建立土地闲置费核定、征缴文书的送达、土地闲置费的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管理和工作联系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对象的认定和土地闲置费的核定工作;地税部门负责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金额按时足额代征土地闲置费。地方税务部门应在《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缴费义务人征收土地闲置费,开具银行经收通用缴款书直达金库。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下达《限期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缴费义务人收到《限期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后,逾期仍未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地方税务部门应于10日内制作《移送函》,连同相应文书一并移送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通知》还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的资金管理;人民银行负责土地闲置费的入库监管。土地闲置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土地闲置费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全额缴入国库。市城区征缴的土地闲置费统一纳入市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所需工作经费,按照经费预算管理体制,纳入同级预算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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