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详细页面
    联系我们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

    联系:李经理

    手机: 

    微信:

    汇票背书要记载哪些事项?

            2026-07-17 12:00:30        2034次浏览

    一、汇票背书要记载哪些事项

    根据《票据法》,汇票背书需记载以下事项:

    1.背书人签章:这是背书行为的必要条件,是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的依据,没有签章,背书行为无效。

    2.被背书人名称:明确票据权利的受让主体。不过,若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的,视为背书人记载。

    3.背书日期:虽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但记载后可判断背书的时间顺序,以确定背书是否连续及背书人的行为能力等。未记载日期的,法律推定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此外,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部分背书或分别背书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二、汇票背书未记载事项有何法律后果

    不同未记载事项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一,背书人签章为必要记载事项,若未记载,背书无效,汇票权利无法依该背书转让。其二,被背书人名称虽原属必要记载事项,但依司法解释,可由持票人补记,补记后有效。其三,背书日期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不影响背书效力。其四,“不得转让”字样为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背书法律效力,记载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汇票背书未记载事项能否导致背书无效

    背书未记载某些事项不一定导致背书无效。依《票据法》,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若未记载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此情形不影响背书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需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若欠缺这类记载,可能不构成相应的委托收款背书或质押背书,但不必然使背书本身无效。

    不过,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原规定该事项为应记载事项,虽现司法实践认可补记,但若无补记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被背书人,背书可能无效。所以,要依具体未记载事项判断背书是否无效。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被浏览过 5780214 次     店铺编号:0     网店登录     免费注册     技术支持:一点钟     专属客服: 杨宇    

    第4年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