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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收款人怎么办?

            2026-08-28 07:55:38        1121次浏览

    一、双方调解

    首先要积极和对方联系,了解是由什么原因造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支付的。了解清楚后,如果双方有可以共同认同的临时解决办法就私下解决。但如果对方是故意或无力支付的,就可以转入法律诉讼程序。

    二、法律途径

    可以让公司要求银行出具退票理由书,然后向前手追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2、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4、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导致在出现相关贸易问题时,其解决的时间周期会延长较长时间,如果遇到这种问题一定要准备好完整的全套单据和证明,这样才对我们有利。如果金额过大,建议聘用律师来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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