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行、银监会的政策,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种,因此从监管角度来看,贴现实质是银行向企业发放的一笔贷款,而票据是企业提交的质物(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是这样,企业将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是《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人,而且根据该法,“票据质押”与“背书转让”是完全不同的!)。贴现是一种质押式贷款,这是监管的观点。
企业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更多是一种由双方的现实状况决定的可行支付手段。对于双方来说,本质是一个财务收益和信用风险保障的折中点,对结算双方的好处只是相对而已。这个过程中,的积极改进就是加入了银行信用做担保,缓释了企业的信用风险。
上面是比较传统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纯粹作为结算的使用。企业大量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其实一开始目的就不是因结算产生,开立承兑再搭配贴现就是直接的融资手段。银行一般性贷款规模不足时,企业a找到银行c要贷款,c银行行长:“最近我们手头紧,放不了款。这样,我帮你开承兑,你找个关联企业接着,然后再把这票拿到我这或别的银行那去贴现。和贷款一样,你都是真金白银到手。”
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票据贴现,换得资金。票据贴现银行只有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票据贴现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